从法律角度谈许秀中的《出售维吾尔人:新疆之外的“再教育”、强迫劳动和监控》
中国新闻头条
1589142 · 2023-01-12

       背景:

时间回到2020年的春天,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ASPI)于3月1日发布了一篇题为《出售维吾尔人:新疆之外的“再教育”、强迫劳动和监控》(以下简称《ASPI报告》)的研究,此报告宣称,从2017年至2019年,有8万多名维吾尔人从新疆被转移到中国内地进行强迫劳动,人身自由和宗教自由受到限制,并且受到监视。以澳大利亚和美国为首的西方政客和媒体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近年来一直进行着抹黑中国新疆的宣传,将新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项目上升到人权问题,与“强迫劳动”联系在一起,呼吁各国来抵制所谓“受到污染”的生产链。

摘要:

本文以中国刑法为根据,对《ASPI报告》进行简要法律分析。对于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的事件,不能简单看成一个政治问题,还要看成一个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在合理合法的路径上进行反击,维护我们的权益。

事实:

    2020年3月1日,以许秀中为主要作者的外国籍人员发布了一份报告,中文译题为《出售维吾尔人:新疆之外的“再教育”、强迫劳动和监控》,为了“坐实”所谓“强迫劳动”的指控,《ASPI报告》不惜违背基本的研究逻辑,通过恶意曲解、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张冠李戴、东拼西凑等手段,罗列一堆完全经不起推敲的所谓“经验证据”,刻意将中国政府在精准扶贫和援疆政策下实施的维吾尔族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项目,歪曲为“强迫劳动”,并炮制出了“出售维吾尔人”这样耸人听闻的概念。《ASPI报告》的真实目的是污名化中国政府的治疆政策,从而让新疆永远落入贫困和动乱的陷阱。为达到这一目的,《ASPI报告》采取的基本策略是:先定下中国政府对维吾尔人实行“强迫劳动”的罪名,再寻找“强迫劳动”的“证据”,然后把“强迫劳动”的罪名加在雇用维族工人的中外企业上,污名化与这些企业相关的全球供应链,进而呼吁国际品牌企业和消费者抵制中国制造,从而达到搞垮中国经济的目的。很明显,该报告的出笼,无论从时间节点还是从内容上看,都是为了配合美国和西方反华势力对中国的围追堵截。

此文通过捏造、歪曲事实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造成了所文中涉及的企业(如欧菲光集团)的商业信誉遭受了重大损害,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0年7月,欧菲光遭美方列入实体清单,禁止欧菲光产品输美,随后苹果将欧菲光剔除供应链名单,欧菲光业绩因而大幅滑落甚至转为巨额亏损,两年来股价暴跌七成。经营业绩方面,2021年,欧菲光实现营业收入228.44亿元,同比下降52.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6.25亿元,亏损同比扩大34.99%。2022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5.93亿元,同比下降37.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86亿元,上年同期为净利润7720.11万元,同比下降341.33%。因果关系方面:对于2021年营收折半、净亏扩大,尽管欧菲光解释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遭受到信誉抹黑,特定客户终止采购合同的影响。

此文通过通过恶意曲解、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张冠李戴、东拼西凑等手段,罗列一堆完全经不起推敲的所谓“经验证据”,污名化中国在精准扶贫和援疆政策,严重损害国家形象,造成了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

法律分析:

综合以上事实,许秀中等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和诽谤罪,并且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边缘试探。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所谓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根据上文中的事实,许秀中等人无中生有污名化中国的治疆政策,诋毁中国政府的治疆成果,其行为已构成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损害维族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这篇报告符合反华势力和疆独分子的胃口,为他们污名化中国的制度和企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提供了伪证。许秀中等人的行为已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边缘试探,如果构罪,许秀中就是首要分子。对于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刑法第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依105条第二款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06条没有限定犯罪主体,所以不管是境内人员还是境外人员、本国籍人和外国籍人都可以成立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许秀中等人还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013年9月6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诽谤案件解释》)的第一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许秀中等人的行为属于其中的(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和(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根据《办理诽谤案件解释》第二条,许秀中等人散布的捏造信息在网络上点击和浏览量远远多于5000次,因此符合情节严重。

另外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办理诽谤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许秀中等人的行为诽谤多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并且造成了恶劣的国籍影响。因此有关机关应自行追究处理。

关于网络诽谤是持续犯还是状态犯,这涉及到诽谤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张明楷认为,虽然行为人将捏造的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到网络上就构成既遂, 但只要行为人不删除其所散布的内容,对被害人名誉的侵害就处于持续过程中;而且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会看到诽谤内容,对被害人的名誉毁损便越来越加重,犯罪行为并没有终了。所以,追诉时效不是从既遂之日计算,也不是从被害人知道诽谤事实之日起计算,而是从诽谤内容被删除之日起计算。

许秀中等人的行为还涉及到损害商业信誉罪。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221条)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上文中的事实,许秀中的行为符合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欧菲光集团等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了相关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徐秀中等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构成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并实行双罚制。

许秀中等人已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且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边缘试探。《ASPI报告》一文中歪曲、捏造了多个事实,散布后对多个法益产生了影响,应将其认定为多个实行行为。不能将写作并发表一篇报告整体看作一个行为(事实),多行为(事实)触犯多个法益应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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